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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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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事业法》(以下简称“法律”)和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以及为防止董事和员工进行内幕交易而对公司内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和适当披露。 目的是确定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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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定义)
① 在本规定中,“内幕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KOSDAQ市场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第1项规定的披露义务,以及与公司的管理或财产状况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它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
② 在本规定中,“披露负责人”是指能够根据披露规定第 2 条第 4 款代表公司进行报告的人。
③ 本规定所称高级职员,系指董事(包括符合商法典第401条第2款第(1)项任何一项之人士)及核数师。
④ 除第 1 项至第 3 项外,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
第 3 条(适用范围)
披露、内幕交易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应遵守本规定,但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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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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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① 员工应严格管理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目的需要外,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② 总裁应采取必要的内部信息管理措施,例如制定内部信息和相关文件的存储、传输和销毁的具体标准。 -
第 5 条(披露负责人)
① CEO 应指定披露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当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情况也是如此。
② 披露负责人应监督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和运营,并执行以下业务。 1. 披露的执行
2.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
3.审查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披露
4.对董事和员工进行培训等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运营所需的措施
5.指导和监督负责管理内部信息或披露的部门或董事和员工
6.首席执行官认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其他业务 ③ 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力: 1. 请求和查看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限
2.负责会计或审计以及与生成内部信息相关的其他业务的部门。 听取部门官员和雇员的必要意见的权限 ④ 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业务负责人。 您可以寻求专业帮助,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⑤ 披露负责人应定期向 CEO 报告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 -
第 6 条(披露负责人)
① CEO 应指定披露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球 当你更换城市负责人时也是如此。
② 披露负责人在内部信息管理披露负责人的指导下,执行以下业务。 执行。 1. 收集和审查内部信息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 执行披露所需的职责
3. 确认与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以及向披露负责人确认 一份报告
4. 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 7 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如果各部门的官员或负责人符合以下任何条款: 应及时向披露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内部信息发生或预期发生时
2. 有理由取消或更改已披露或预计会发生的内部信息。 如果
3. 披露负责人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时 ② 披露负责人和 CEO 应根据第 1 款提供公司内部信息,以便及时提供内部信息。 必须有效地建立该系统,并在必要时在与披露义务相关的业务的审批过程中披露。 您可能希望获得负责人的合作。 -
第7条第2款(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
披露负责人应负责与最大股东和调查相关的披露义务 为了顺利开展本市要求的披露工作,应充分了解第一大股东的相关事实。 应建立信息传递系统,以便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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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第3款(子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公司应提供子公司与披露义务相关的内部信息。 如果发生或预计会发生,子公司应向公司的披露负责人或披露声明报告内容。 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士。
② 公司应召开下属会议,以有效管理与第 1 款规定的披露义务相关的内部信息。 公司应有专人管理与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指定或更改,则由公司披露 应立即通知负责人或披露负责人。
③ 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在披露业务所需的范围内提交相关数据。 -
第 8 条(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① 高管和员工是公司的交易对手、外部审计师,以及 v. 对于那些与公司签订了法律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来说,这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需要提供内部信息,则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② 在第 1 款的情况下,披露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签订有关相关内部信息保密的合同。
③ 根据第 1 款提供内部信息时需要公正披露时,应立即披露。 (披露规则第 15 条适用的例外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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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内部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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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披露类型)
公司的披露分类如下。 1. 根据披露规定第 1 章第 1 项报告和披露主要管理事项
2. 根据第 1 章“披露规定”第 2 章的查询披露
3. 根据《披露条例》第 1 篇第 2 章第 3 节进行公平披露
4. 根据披露规定第 1 章第 3 章的自愿披露
5. 根据该法案第 3 篇第 1 章提交证券声明等
6. 该法案第 159、160 和 165 条以及根据披露法规第 1 篇第 2 章第 4 节第 1 节的业务报告。 出埃及记
7. 根据法律第 161 条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8.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
第9条第(2)款(公开对象的确认)
根据此法规,我们将确定披露义务(包括公平披露)是否适用。 根据披露规定第 6 条第 1 款第 4 项对股票价格或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或 应注意包括可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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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披露的执行)
① 披露负责人应准备第 9 条规定的披露时所需的信息。 并携带必要的文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② 披露负责人应审查第 1 项的内容和文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在向 CEO 报告后披露。 -
第 10 条第 2 款(及时实施宣传)
根据第 9 条进行披露时,披露负责人应遵守披露规定。 即使在披露期限之前,公司也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及时披露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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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公布后的后续措施)
披露负责人和披露负责人应在披露中做出任何错误或遗漏。 如果您想起诉或更改它,您应该根据披露规定第 30 条立即更正或披露它。 应采取措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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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媒体等的报道)
① 原则上,当媒体公司要求报道该公司时。 首席执行官或披露负责人应回应该请求。如有需要,相关部门的人员及职员会回应会面。 你可以一直这样做。
② 公司希望向媒体公司发布新闻稿时,应与披露负责人协商。披露 如有必要,员工应向首席执行官报告与新闻稿分发相关的事项。
③ 根据第 2 款分发的新闻稿内容属于公平披露时, 必须在新闻稿发布之前进行披露。
④ 董事和员工发现媒体报道的内容不真实时,应向公开负责人报告。 应该是。披露负责人应向 CEO 报告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
第12条第2款(报告内容的确认)
披露负责人、披露负责人和产生内部信息的部门是媒体公司等公司。 定期检查相关报告并纠正事实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你必须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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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公司信息)
① CEO认识到IR活动是KOSDAQ Market上市公司的经营责任,并且是自愿的 应通过持续举办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者建立信任。
② 关于公司经营、事业计划、前景的企业说明会,应与披露负责人协商召开。 应该是。
③ 披露负责人或披露负责人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说明会的日期、地点和内容。 及有关资料须于简介会举行前登载于交易所的披露提交系统。
④ 公司的所有董事和员工不得在公司说明会期间披露应公平披露的信息。 必须注意不要泄露信息。 -
第十三条第(2)款(传闻证据)
① 如果市场上流传着谣言,披露负责人应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 有必要通过查询来检查谣言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内幕消息相符。
② 根据第 1 款确认后,如果谣言属于披露规定规定的披露义务,则相关认定 应进行披露。 -
第 13 条第 3 款(要求提供信息的要求)
① 股东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披露负责人将审查请求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你必须决定。
② 披露负责人应决定是否提供信息,需要提供的信息是投资者的投资版本。 但是,是否会影响股价,例如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 听取意见。
③ 根据第 1 项规定的决定提供信息时,应适用第 12 条第 3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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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内幕交易等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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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短期交易收益的返还)
① 法律第 172 条第 1 款和法律施行令第 194 条规定的董事和雇员 根据该法第 172 条第 1 款购买特定证券(以下简称“特定证券”)后 6 个月内, 如果您在 6 个月内通过买卖某些证券获利,则利润(以下简称 “短期交易利润”)必须退还给公司。
② 本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票以外的股本证券或证券存托证券的人,以下简称本条) 同)应向公司提出将短期交易利润退还给根据第 1 款获得短期交易利润的人的请求。 如果发生此类请求,公司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2 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第 1 项通知本公司发生短期交易获利时,披露负责人应: 应立即在公司的 Internet 网站上公布以下事项。 1. 应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的人的状态
2. 短期交易利润金额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知短期交易获利发生的日期。
4. 短期利润回报索赔计划
5. 公司股东要求将短期交易利润退还给获得短期交易利润的人时。 如果本公司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2 个月内未提出请求。 Ue 是指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出索赔。 ④ 第 3 项的披露期间为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知短期交易利润之日起两年。 或直到短期交易利润返还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
第15条(特定有价证券等的出售通知)
高级职员和高级职员 该法施行令第 172 条第 1 款和第 194 条 员工买卖某些有价证券或进行其他交易时,应通知披露负责人。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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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禁止使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高级职员和雇员不按照该法案第 174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披露。 (包括关联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用于出售特定证券和其他交易,或 不要让别人利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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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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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教育)
① 披露负责人和披露负责人应根据披露规则第 36 条和第 44 条第 (5) 款履行披露义务。 必须完成相关培训,披露负责人应将培训情况通知相关董事和员工。
② 总裁应将第 14 条至第 16 条规定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幕交易等通知董事和员工。 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例如实施教育。 -
第18条(规则的修订和结束)
这些规定的修订或废除应由 CEO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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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布)
这些规定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修订法规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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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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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将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由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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